内蒙古关于加强2010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和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http://www.ewt360.com       发布于 2009-12-13    已有  人阅读

内招委发[2009]9号

各盟市招生委员会:

  2010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将于2009年12月15至30日进行。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和监督工作,积极遏制“高考移民”和考生身份特征作弊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组织管理部门和高中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组织领导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报名工作人员和广大考生的宣传教育,做到讲政治、讲政策、讲纪律,把普通高考招生报名各项工作统一到自治区的政策规定上来,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本地区、本学校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规范顺利实施。

  二、旗县(市、区)招办对本辖区内报名和考务工作负有组织管理责任。要切实加强工作责任感,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并落实责任制,按照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关于印发〈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教招考信发〔2009〕12号)中规定的考生报名条件和实施程序,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规范开展报名工作。对于不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工作,出现 “高考移民”和考生信息虚假严重问题的,旗县(市、区)招办主任要负直接工作责任,教育局主要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旗县(市、区)教育局和高中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负责并切实加强对应届考生学籍的审核。不论学籍、户籍是否在同一地区,考生就读学校必须严格审核学籍,杜绝伪造学籍档案将往届考生及“高考移民”编入应届考生,或向没有在本校读过书的考生出具虚假学籍证明。对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不在我区的考生,要认真填写《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学籍审查表》,由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属于父母离异或死亡情况的,要主动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对离婚证、死亡证真伪进行甄别。此外,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多年要求,高中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在3月份内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各类享受分数照顾考生名单(蒙授学生民族成份除外),考生数量大的学校要在班级内公示。上述两项工作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直接责任,教育局主要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如发现伪造学籍、出具虚假学籍证明、擅自批准学籍不满两年者(父母户口不在我区)报名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四、盟市、旗县(市、区)监察局、公安局均为当地招委会成员单位。各级监察、公安部门要认真严肃履行成员单位职责,积极参与支持招生考试各项工作中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与教育招生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紧密协调配合,严肃认真审核考生身份。旗县(市、区)公安局要切实加强对考生户籍审核把关,尤其要严格审核身份证非15开头及截至2010年4月1日考生户籍变更不足两年的考生户籍,认真填写《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户籍审查表》,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严格杜绝考生户籍造假及利用职权违规为涉嫌“高考移民”考生提供方便,协助舞弊。此项工作相关派出所长负直接责任,旗县(市、区)公安局长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旗县(市、区)教育局要主动与当地监察局、公安局协调,组成联合督查工作组,依据本地考生数量情况指派专人全程参与考生报名监督工作。监察局要对高中学校、招生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局是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及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认真调查处理。监察局监督工作不到位,组织协调不力,发生重大问题的也要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六、盟市教育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指导下积极参与招生报名和享受分数照顾考生公示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对所属旗县(市、区)工作的指导监督,会同当地监察、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抽查属地旗县(市、区)报名工作开展情况,并于1月30日前将高考报名工作监督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教育厅纪工委。自治区将在2010年春季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组织开展报名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报名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所有考生基本情况在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受理网上举报,并会同公安厅对所有考生的户籍情况进行再核查,对户籍存在嫌疑及被举报的考生进行重点核查。

  七、旗县(市、区)招办要做好涉嫌“高考移民”和已认定为“高考移民”考生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凡是涉嫌“高考移民”考生的调查核实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学籍档案及报名等材料复印件(如有必要留原件)要留存归档;已认定为“高考移民”考生的户口簿、身份证、学籍档案、报名材料及有关调查材料、认定文件等,都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上两类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

  2010年6月1日后,自治区招办只受理盟市、旗县(市、区)相关部门新认定的“高考移民”报告,不再受理6月1日前已认定的“高考移民”更改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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