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2010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来源:http://www.ewt360.com       发布于 2009-11-11    已有  人阅读

首都师范大学是一所包括文、理、工、管、法、教育、外语、艺术等专业的综合性师范大学,是北京市重点投入建设,进入“211工程”的北京市属重点大学,也是教育部批准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之一。为推动学校体育运动的开展,提高运动队竞技水平,2010年我校将继续招收运动水平突出、学习成绩良好、道德品质优秀的高水平运动员。

一、招收项目

  定向越野、篮球、健美操。

二、报名条件

  1.考生须符合教育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报考条件,具备国家二级以上等级运动员称号(含二级等级运动员)。

  ★定向越野项目要求考生曾参加2008年、2009年全国定向锦标赛、全国学生定向锦标赛及全国定向冠军赛,获得前十名者。

  2.考生应根据生源地省级招生机构要求,取得高水平运动员特长生资格。

三、报名及报到办法

  1.所有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必须认真填写《首都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报名表》,并由考生所在单位(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报名时须提交考生本人的《首都师范大学2010年高水平运动员报名表》、近期免冠照片和本人有关证件、证书的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学生证、国家运动员等级证以及近两年参加比赛的成绩证书)。

  点击下载:2010年高水平运动员报名表

  3.报名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首都师范大学体育教研部,邮编100048。

  4.定向越野、健美操项目报名材料应于2009年12月28日前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篮球项目报名材料应于2010年1月10日前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

  5.报到及测试

 

 
篮球
定向越野
健美操
文化课
报到时间
1月15日
14:00—17:00
1月1日
14:00—17:00
1月1日
14:00—17:00
 
报到地点
首都师范大学体育部(校本部田径场主席台下)
测试时间
1月16、17日
1月2、3日
4日复测
1月3日
1月1日晚:外语
1月2日:语文、数学
测试地点
首都师范大学北一区体育馆
另行通知
首都师范大学北一区体育馆
另行通知
注: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证书的考生有资格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课测试。测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和外语(各考一小时)。
  注: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证书的考生有资格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课测试。测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和外语(各考一小时)。
 
  6.报到时须携带本人2张1寸与报名时同版照片,出示本人报名时已邮寄复印件的有关证件、证书的原件,并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本人高中毕业的证明(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和近两年参加比赛的成绩证书、秩序册、成绩册等原件以备核对。同时收取报名测试费。

  7.参加体育测试期间的其它费用自理。

四、招生录取政策

  1.凡有意报考我校且具备报考条件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

  2.高水平运动员必须经过户籍所在地高水平运动测试并获得通过,按当地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并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3.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测试成绩、体育测试水平、综合表现和体育代表队的需求等确定合格名单,与其签订《首都师范大学2010年高水平运动员招考协议》。

  4.与我校签订招考协议的高水平运动员,在高考录取时享受优惠政策。

  5.签约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应第一志愿填报首都师范大学,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我校放在在第一次序填报,否则不能享受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政策。

  6.被我校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根据其高考成绩以及预留专业的计划数,进行专业选择。考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我校运动队的各项活动,遵守《首都师范大学特长生学籍管理规定》及运动队的各项规定。

  7.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测试合格者名单,我校负责报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教育部将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对考生名单进行集中公示。未经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具体录取办法根据教育部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五、其它

  未尽事宜后续通知;如果教育部关于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政策有所调整,将以教育部最新政策为准。

六、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cnu.edu.cn,点击招生工作,进入本科招生网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    邮政编码:100048

  联系人:贾宝剑、马芳华

  联系电话: 010-68903289、68902401(体育教研部)、010-68902995(招生办)

  传真:010-68903289、010-68902495

七、本简章最终解释权在首都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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