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接收毕业生政策规定

来源:http://www.ewt360.com       发布于 2007-11-24    已有  人阅读

  1、上海市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规定
  (1)基本条件。
  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必须:
  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身心健康;
  学习成绩优良,具备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能力;
  一般为毕业研究生或上海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划转地方的高校和列入“211工程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已与上海市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不符合前款第项的应届毕业生,须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核批准,可进沪就业:a.荣获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学生或学生干部称号;b.所学属上海高校缺门专业;c.所学属上海重点工程、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艰苦行业急需紧缺专业;d.父母一方由上海支边支内或常住户口已迁入上海;e.有其他特殊条件和原因。
  (2)具体要求。
  申请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必须在学习成绩等方面达到以下标准:
  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且获得相应的学位。
  外语能力的基本要求为:第一外语为英语的,须获得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第一外语不是英语的,须获得相应语种的大学四级证书或通过该语种的学校课程考试。
  计算机能力的基本要求为:获得下列证书之一: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证书);上海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知识和应用能力考试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其他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计算机能力水平考试的证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但须通过相关的学校课程考试:
  一是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类的;
  二是父母一方由上海支边支内或常住户口已迁入上海;
  毕业生专业为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可免于提交计算机等级证书。
  (3)申请材料。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进沪就业的,须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等受理机构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表;
  由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就业协议书;
  由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
  由学校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认证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奖证书复印件。
  毕业生父母一方支边支内或常住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出具由户籍管理部门盖章的有关证明。毕业生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应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4)上海引进教师的基本条件。
  招聘引进外省市优秀教育人才,必须符合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师德好、业务精、身体健康、能用普通话进行教学。
  1)高等学校
  硕士以上学位,年龄在35岁以下;
  副教授、博士生,年龄在45岁以下;
  正教授,年龄在50岁以下;
  对于特别紧缺的学科带头人,如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学术水平本学科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2)中学中专、职校
  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35岁以下;
  大学本科学历含职后进修取得国家认可的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以上专业职务,年龄在35岁以下;
  高级专业职务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副教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0岁左右,但不得超过45岁;中学特级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0岁;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达到本科学历,但业务上有突出贡献或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年龄在40岁以下的。
  3)小学、幼儿园
  目前上海市小学、幼儿园教师已有多余,原则上不引进外省市教育人才。对于小学特级教师年龄在40岁以下、省级优秀青年教学骨干,年龄在35岁以下,也可以吸收。
  2、重庆市毕业生就业新政策
  (1)凡属当年国家计划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均按国务院规定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通过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模式落实就业岗位;
  (2)委培合同和定向地区(单位)招收的毕业生,按委培合同和定向地区(单位)就业;
  (3)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择业;
  (4)凡系重庆市主城区生源的毕业生到主城区以外地区就业,其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籍;非重庆生源的本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到重庆市主城区以外地区就业,其户口和档案可在主城区托管;
  (5)对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6)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可根据毕业生的意愿,对其档案和户口关系,分别采取学校暂存、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和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存管的方式予以管理,并免收管理费,保留就业的有关资格。
  3、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毕业生被非公有制单位聘用后,其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注册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户籍关系转至接收单位注册地的公安派出所落户。非公有制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并缴费;
  (2)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事业单位锻炼的,2~3年后经考核合格的录用到机关工作,特别优秀的可选拔到县乡镇机关、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各部门;
  (3)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毕业生其工资可提前定级,工资标准高套1~2级,其户籍关系可据本人意愿转至县级公安派出所,人事档案可转至县级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到陕南陕北工作的毕业生也可提前定级,并可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4)各设区市要彻底放开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取消落户审批。去陕南陕北工作的毕业生,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
  (5)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毕业生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毕业生到陕南、陕北特别是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6)毕业离校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将其档案转回入学前生源所在地,也可转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不再收取服务费。其户口,学校可将其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单位,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到学校办理户口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手续。
  4、成都市接收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1)凡属本科及其以上层次的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只要在成都市落实了用人单位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接收手续的,均予接收入户;
  (2)外地生源硕士以上研究生,愿意到该市工作的,可实行先入户后择业的办法,户口和人事档案关系由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先行接收,待落实单位后,再办理派遣手续;
  (3)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接收外地生源的专科及专科以下毕业生,若确因工作急需,必须专业对口,并事先申报计划经市人事局同意。郊区()县接收外地生源的专科毕业生,应视其本地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4)五城区和高新区内的单位不得接收外地生源的中专生。在其它部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接收少量本行业学校的外地生源中专生,须事先报市人事局同意后,方可接收;
  (5)凡在当年内尚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本地生源毕业生,应将人事档案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代理,户口等转回家庭所在地,继续择业,一年内在成都市落实单位的,可以由市人事局直接办理派遣手续。申请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将档案及户口转至原籍所在街道(含乡镇)
  5、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政策
  (1)本科毕业生:本科以上学历者在武汉就业,不受生源、户口、毕业时间的限制;
  (2)大专生、中专生:武汉市对外地生源的专科和中专毕业生进武汉就业仍进行控制。但对其中的特殊人才特殊对待,只要工作需要,用人单位接收,实行准入制度,可随时办理就业手续;
  (3)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企业就业: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与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和回国留学人员在汉投资兴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4)允许暂时未落实单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在武汉先落户再找工作
  6、浙江就业新规定
  (1)浙江省外普通高校非浙江籍本科以上毕业生来浙就业原则上不受限制,省际交流毕业生回浙就业面向全省双向选择;
  (2)普通高校原未落实具体单位的委培、定向毕业生(师范类除外),在办好有关手续后,可面向全省就业;
  (3)引导和鼓励大学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个私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浙江省允许毕业生将户口、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4)毕业生只需凭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和报到证就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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