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我省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优化师范类专业人才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宁波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宁波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条 学校国标码:50559,浙江省招生代码:0124。
第七条 学校杭州湾校区地址:宁波市杭州湾新区金慈路316号 邮编:315336。
学校宁波校区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625号 邮编:315016
第八条 学校类型:公办全日制高校。
第九条 办学层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
第十条 招生网址:zsw.nbei.net;咨询电话:0574-8720022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与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日常工作。组建考务、招生录取、监察、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协助办公室做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选拔对象:选拔身心健康、素质全面、专业意向明确、适教乐教的优秀学生。
第十三条招生专业、招生类别、招生计划、学制、选考科目和收费标准如下表:
第五章 报名时间、报名条件和报名方法
第十四条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3月4日10:00—3月13日16:00。请于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报名并在线提交所有材料。
第十五条报名条件:
1.已经参加202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的。
2.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每项均为“B”等(含)以上。(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要求为“P”等(含)以上)
3.所有科目的学考成绩均须合格且学考成绩赋分在210分(含)以上,学考成绩赋分办法见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报名方法:
1.网上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登录宁波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网(http://zsw.nbei.net)三位一体专栏,进入“三位一体”招生报名系统,根据网上提示“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
2.申请材料在线提交:以下材料要求扫描(拍照)后上传报名系统,上传文件要清晰可见,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3M。在2023年3月13日前上传到报名系统指定位置,材料不全、未按要求上传或图片模糊不清的视为放弃。
①《宁波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申请表》要求在线填写、提交并打印。纸质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必须经中学教务处审核认定,并加盖中学公章,考生本人签名后将盖章签名的申请表扫描(拍照)上传。
②身份证正反面;
3.材料装订:将书面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A4纸标准,装订时将申请表作为材料首页,不需另制封面。
4. 材料不需邮寄,现场确认环节提交,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考生自行留好备份。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缴费规定、准考证打印与现场确认
第十七条学考折算成绩计算:以学考成绩等第为依据得出折算成绩,满分为300分。具体等第折算分数为:
备注:1.确定综合素质测试名单时,浙江省考生的学考成绩等第以考生报名时已取得的成绩信息为准。2.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合并,取其等第折算后的平均值。
第十八条取得综合素质测试资格:
1.根据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的500%确定取得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名单,末位同分者全部取得综合素质测试资格。
2.名单于2023年3月27日下午16:00前(若延迟详见公告)公布在学校招生网。考生也可通过学校“三位一体”招生报名系统查询。
第十九条网络缴费:
缴费时间:2023年4月3日9:30—4月9日16:00。
已取得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须缴纳报考费140元,不缴费的考生报名无效。缴费方式统一采用网络缴费,请登陆报名平台进行缴费。
第二十条 打印准考证:
打印准考证时间:2023年4月10日9:00—4月15日16:00
已取得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考生,缴纳报考费后在规定时间登陆报名平台完成准考证的打印。未打印准考证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2023年4月15日9:00—17:00(以具体通知为准)
现场确认地点:宁波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宁波校区,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625号
现场确认内容:提交申请材料
未经现场审核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不得参加考试。
第七章 综合素质测试和入围名单
第二十二条综合素质测试具体信息如下:
测试时间:2023年4月16日9:00—17:00(以具体通知为准)
测试地点:宁波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宁波校区,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625号
测试方式:面试
测试内容:主要考核考生的仪表仪态、口头表达、书写展示、思维品质、特长展示等。
相关要求详见学校招生网公布的2023年学前教育专业“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综合素质测试细则。
成绩评定:以面试成绩计,满分为100分。
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相关要求详见学校招生网或三位一体报名平台的具体通知。
第二十三条面试结束两周后,考生可通过宁波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网“三位一体”系统查询面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我校将在面试成绩60分(含)以上考生中,按不超过招生计划人数1:5的比例确定入围名单并在学校招生网上公示,同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八章 录取
第二十五条录取方法:
1.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进行。考生须在院校志愿栏的第一院校志愿栏填报我校志愿,在第一专业志愿栏填报已入围专业,否则无效。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2.学校按照分专业招生计划数“1:1”确定校内投档基准线,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按“学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1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3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计算形成。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考成绩。若考生综合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均相同时,则按高考总分相对应的位次从高到低录取。确定录取名单时学考成绩以考生实际取得的成绩为准。
3.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分专业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4.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办理。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5.男女比例不限。
6.外语语种:不限。
7.考生在高中段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九章 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的全程监督下进行,自觉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15867205514
第二十七条根据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本方案由宁波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