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神,深入完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温州商学院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温州商学院
学校代码:13637,浙江招生代码:0126
办学性质:民办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
邮政编码:325035
第五条 温州商学院是浙南闽北赣东唯一一所商科类本科院校,坐落于永嘉学派发源地、中国民营经济先行地——温州。学校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干,文学、艺术学、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在校生15000余人。秉承“砥志砺行、与时竞进”校训精神,践行“成长会做人,成才会做事”育人理念,立足温州,面向浙江,辐射全国,努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现代商业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专业均纳入同专业普通培养体系,学生毕业后统一颁发经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温州商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七条 学校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计划300名,各专业(类)招生计划如下:
第八条 每位考生限报1个专业(类),往届生可以报考,填报计算机类的考生须满足选考科目相应要求。
第四章 报考条件与办法
第九条 报考温州商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登录我校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书面材料的扫描件或清晰端正照片,考生无须递送纸质材料。具体书面材料如下:
注:上述材料请以扫描件或照片形式上传到报名系统,如上传材料缺失、不符合要求、无法辨识,均视为报名无效。
第十一条 学校将对考生的报考信息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依据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学考)折算成绩排序,按各专业(类)招生计划数14倍(同分带入)确定考生综合素质测试资格。若考生报考人数不足所报专业(类)招生计划数的14倍,则符合报考条件考生全部获得综合素质测试资格。获得资格的考生名单将在招生网上予以公布,考生也可登录我校“三位一体”报名系统查询。
第五章 报名及考试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网上报名:2023年3月1日—20日
公布综合素质测试资格名单:2023年3月28日
网上缴费时间:2023年3月29日—4月5日
(未缴费视为放弃综合测试资格)
综合测试时间:2023年4月15日—4月16日
(视各专业报名情况确定具体日期)
第六章 报考费标准:140元/人
第七章 综合素质测试程序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试采用面试形式,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均须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考生可通过我校招生网查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各专业(类)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1:5的比例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并在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试考察范围及方式详见《温州商学院2023年“三位一体”综合素质测试说明》
第八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试入围考生须参加浙江省2023年普通高考,考生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志愿填报纳入我省普通高校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统一填报,考生须在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所填报专业(类)须和报名时所确定的专业(类)一致,否则无效。
第十七条 学校按各专业(类)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并根据各专业(类)考生志愿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成绩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成绩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同分则按照高考位次号排序)、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若仍相同,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15%+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25%+高考成绩÷7.5×60%”计算形成。以上各环节成绩均按四舍五入原则取小数点后3位,再进行相应计算。
学业水平测试科目成绩折算分如下:
科 目 |
A |
B |
C |
D |
其他科目 |
12 |
10 |
8 |
6 |
外语 |
15 |
12 |
10 |
6 |
备注: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学考成绩,等第计分方式与应届生相同,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科目等级成绩,取其中的最高等级作为“技术”科目的学考等级成绩计入。
第二十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 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达到专业(类)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各专业(类)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学校录取的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各专业(类)不设单科成绩要求,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往届生录取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二条 允许考生进校后参照普通类招生申请转专业,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明文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况除外。具体以我校学籍管理公布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不予注册学籍,已注册的,取消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教计〔2018〕22号)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77-86689588。录取结果将通过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或温州商学院招生网(http://zsw.wzbc.edu.cn)公布。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热线:0577-86698888
学校网址:http://www.wzbc.edu.cn
微信公众号:zswucc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温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