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型: 工科
  • 隶属于:湖北省教育厅
  • 国家重点学科:8个
  • 院士:3人
  • 博士点:
  • 硕士点:14个

录取规则

录取批次的安排

省份 批次 科类
湖北 第二批本科 理工
第二批本科 文史
第三批本科 理工
北京 本科二批 理工
天津 二批A 理工
二批A 文史
河北 二批本科 理工
二批本科 文史
山西 第二批本科A 理工
第二批本科A 文史
内蒙古 本科二批 理工
本科二批 文史
辽宁 二批本科 理工
二批本科 文史
吉林 第二批A段 理工
第二批A段 文史
黑龙江 本科二批院校 理工
本科二批院校 文史
上海 第二批 理工
江苏 本科二批 理工
本科二批 文史
浙江 文理科第二批 理工
文理科第二批 文史
安徽 第二本科院校批 理工
第二本科院校批 文史
福建 本科二批 理工
本科二批 文史
江西 本科二 理工
本科二 文史
山东 本科二批 理工
本科二批 文史
河南 本科第二批 理工
本科第二批 文史
湖南 本科二批 理工
本科二批 文史
广东 第二批本科A类 理工
第二批本科A类 文史
广西 本科第二批A类 理工
本科第二批A类 文史
海南 本科第二批 理工
本科第二批 文史
重庆 本科第二批 理工
本科第二批 文史
四川 二批本科 理工
贵州 第二批本科 理工
第二批本科 文史
云南 本科二批 理工
陕西 二批本科 理工
甘肃 第二批普通本科 理工
第二批普通本科 文史
青海 第二批本科 理工
宁夏 二批本科 理工
新疆 本科第二批 理工
本科第二批 文史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录取规则

  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时专业成绩必须在生源所在省的省级统考和我校艺术类专业校考中合格,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使用高考文化特征成绩)×4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使用我校艺术测试成绩)×60%,择优录取。

加分政策
执行教育部文件规定。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跟普通应届本科生一样对待。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营造有利于人才成才的学习环境,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规范我校本科学生转专业的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转专业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宏观控制、公开考核、双向选择、优生优先。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的原则,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四条 学校宏观控制转专业计划。各专业(大类)转出学生的数量严格控制在该专业(大类)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各专业在教学资源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满足学生的转入志愿;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适当控制转入人数。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1、思想品德优良,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2、对拟转入的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者;

3、一年级学生;

4、第一学期所有课程正考总评成绩未出现不及格,且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或以上。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

2、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或非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者;

3、申请由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者;

4、作为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被录取者;

5、参加文科高考的学生申请转入只招收理科考生专业,或参加理科高考的学生申请转入只招收文科考生专业者。

操作程序

第七条 第二学期期中,学校公布各接收专业的名额和招收条件。接收专业名额制定的原则如下:

1、按专业招生的,原则上一个专业接收人数不超过一个行政班人数(一个行政班限额30人)。

2、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原则上一个大类接收人数不超过两个行政班人数。

第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交转专业申请。每个学生可填写两个转入专业(大类)志愿。

第九条 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生在第一学期所修核心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以专业(大类)为单位进行审核。转出人数控制在该专业(大类)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

第十条 转入院(系)审核拟转入学生名单。转入院(系)一般应按第五条的要求审核,若对申请转入学生有特殊要求,应按第七条拟定具体的招收条件于规定时间内报学校统一公告。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生第一学年课程成绩审核转出与转入院(系)双方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

1、第二学期所有课程正考总评成绩出现不合格,或第一学年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5或以上者,不允许转专业。

2、根据学生第一志愿按第一学年所修核心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转入学生名单。转专业计划录满为止。

3、未能满足第一志愿的学生,可参加第二志愿的录取。在优先保证该专业(大类)第一志愿学生录取的情况下依照本条第1款的排序方法再进行录取。转专业计划录满为止。

学校拟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学籍及学分记载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和接收院(系),学生凭转专业通知书办理转专业手续,从第三学期开始进入所转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且考核合格方能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同档或高一档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必须重新修读。其它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无关的课程,可计算为校选课学分。

第十六条 跨学科门类转专业者或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第一学年所学课程差异较大者,自己认为需要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可申请编入转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七条 因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者,均不受本细则限制。

第十八条 因专业停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学校统筹安排,可转入高考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9级本科生开始执行,2008级及以前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其它

大类培养学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基础,提高人才对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自2005年起我校在部分本科生专业中实施按专业大类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即学校按大类招收学生,第一、二学年不分专业,按专业大类开设课程,第三学年开始,学生在学校资源许可的范围内,根据个人兴趣、特长在专业大类内进行专业选择,学校根据学生的志愿和学业成绩,确定学生选学的专业。为了使专业分流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类培养专业分流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统筹协调,相关院(系)组织实施。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在第四学期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本人志愿在专业大类内自选专业并填写专业分流志愿表,经审批或通过相关考核后,于第五学期进入专业学习。

第四条 各专业上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专业平均学生数的150%,优先满足第一志愿;若选择人数超过上限,则按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序,超额人数转入第二志愿参加排序。报名人数不足2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开班,学生在重新选择专业时可不受学校专业上限人数限制。

第五条 经过第三学年学习后,允许学生在专业大类范围内转专业学习,但需延长一年修业年限以完成专业课程学习。

第六条 学生选择专业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学校每年四月拟定专业分流工作计划。

2、专业所在院(系)制定本院(系)学生选择专业实施细则,经学校审批后向学生公布。

3、专业所在院(系)组织学生选择专业,公布按大类培养的学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序,公示学生选择专业结果,并将经初审的专业分流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七条 专业分流后院(系)可重组学生行政班,亦可按原行政班进行日常管理,由专业所在院(系)决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生选择专业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在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可向学校提交书面材料,由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九条 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相关部门、人员应严格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程序,公正有效地做好学生专业选择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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